【案情】
日前,王某在打车时,发现前一位顾客价值6000元的苹果手机遗落在座位上,他趁司机没注意,偷偷地把手机揣进了自己的口袋,第二天卖了3000元。
【分歧】
对于王某拾取他人手机并出售这种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手机是主人丢失的,王某只是捡到了这部手机,并没有主动从乘客身上盗取的行为,所以此举应该视为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此举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遗忘物”,也就是说,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
由于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遗忘在车内的物品有相关的处理规定,本案中,不管手机是主人的“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这部手机都不是失去控制的财物,该手机的占有权将暂时从财物的主人转移到出租车司机身上,王某没告知司机,偷偷拿走手机,行为上就变成了秘密窃取。而且王某明知手机是他人遗落在出租车上的,不仅偷偷据为己有,甚至还在第二天就将手机卖掉,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王某拾取他人手机并出售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