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立案指南
一、 符合管辖范围
当事人申请撤销东莞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的案件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管辖。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东莞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的,经审查,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可向东莞中院提出撤销申请。
二、 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中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服东莞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向基层法院提出起诉,被基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不服东莞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向基层法院提出起诉后又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中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
三、 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 名称 | 具体资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文书参考 |
1 |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 均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原件 | 2份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同一个终局裁决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用人单位对该终局裁决的裁决事项不服,申请撤销的,则需分别以各个劳动者为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 | 申请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2 | 申请人主体资料 |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外文护照应当提供翻译文件。 |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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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请人是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原件 | 各1份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③申请人是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料、同意提出撤销申请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提交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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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申请人是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经公证的主体资料、同意提出撤销申请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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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 ①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①授权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②涉外、涉港澳台授权委托注意事项详见涉外、涉港澳台授权委托须知。 |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②委托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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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份 | 证明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④委托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提交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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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工作关系的相关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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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以及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受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各1份 | 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推荐材料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4 | 送达回证及裁决书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送达回证。 | 复印件 | 各1份 | 可以向仲裁庭要求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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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证据材料 | 每一份证据应附有证据说明 | 复印件 | 2 | 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②当事人提交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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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址确认书 | ①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 原件 | 各1份 |
| 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格式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
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常用诉讼文书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