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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来的小工受伤,东家夫妻共同担责雇来的小工受伤,东家夫妻共同担责 重庆四中法院 2021-02-02 我做小工受伤, 东家夫妇要予以赔偿。 我丈夫雇你做工, 凭什么找我赔偿? 夫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 发生事故由夫妻共同担责。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修缮房屋,丈夫雇请小工 王刚和李芬 是一对夫妻, 二人婚后在村里建有住宅。 时隔多年, 屋顶开始渗水, 需要进行修缮。 同村的老陈 会些泥瓦匠手艺, 王刚便找到老陈, 请老陈前去“做小工” 修缮屋顶, 约定报酬为每天150元。 意外跌落,小工受伤住院 其后, 老陈便前往王家做工。 有一天, 老陈在攀爬王刚提供的木梯 准备登上屋顶时, 木梯突然断裂, 老陈跌落受伤, 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担责 老陈伤愈出院后, 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老陈遂起诉至法院, 请求王刚夫妇赔偿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共计14万余元。 李芬对此提出异议, 认为老陈系王刚所雇, 无权请求其赔偿。 法院审理后, 判决王刚和李芬夫妇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沿用了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虽然是王刚出面雇请老陈修缮屋顶,但是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因此,王刚与李芬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老陈攀爬王刚提供的木梯登上房顶是其完成劳务的必须过程,却因木梯断裂跌落受伤,对此老陈无过错,应由王刚、李芬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作为“东家”,在接受劳务过程中,要尽到防范风险、妥善管理的义务;作为“小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要注意安全,规范作业。 作者 / 酉阳县法院 张 珊 (责任编辑: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