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岚
【案情】
某地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在吴某某自建房工地有疑似爆炸物品,民警将在此工地施工人员温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温某某接到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事情经过,温某某对其非法制造、储存烟火药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温某某以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立案侦查。
【分歧】
温某某在其犯罪行为被发觉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动投案,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温某某是在公安机关发觉其犯罪行为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不构成自动投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温某某的犯罪行为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口头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其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构成自动投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温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构成自动投案。理由如下: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故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