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依
【案情】
因供电需要,某供电公司在江某承包的土地上埋设了三根电线杆的钢丝拉线,周围没有任何的警示标志,因拉线影响了农作物的耕种,故供电公司先行向江某给予了补偿。江某已经在该承包土地耕作了20多年,某日,江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在田地里耕地,不慎致使横梁与钢丝拉线相挤压,导致江某被电线杆的拉线勒死身亡。江某的家属要求设立该电线杆的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认为,该事故系江某自身原因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中,供电公司应否承担江某的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中,江某被高压线勒死导致身亡,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当由专门从事供电工作的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即无论供电公司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江某自身也存在疏忽过失,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相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江某对供电公司埋设高压线是知情并同意的,且已经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农业耕作多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身过于疏忽而导致被高压线勒死身亡,江某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我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危险作业的经营者本身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供电的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辖区内电力设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户,已经尽到必要的警示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江某已经承包涉案土地二十多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被勒身亡 ,江某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因此江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受害人江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