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岁时随母改嫁的他,对继父有赡养义务吗?重庆四中法院 是我和你母亲把你抚养长大, 如今你却对我不闻不问, 太寒心了…… 你只是继父, 又不是生父, 凭什么让我承担赡养义务? 没有血缘关系, 就没有赡养义务? 看似振振有词, 实则既违背道德, 又违反法律。 时年八岁,随母改嫁 张林的亲生父亲 在一场事故中去世, 留下母亲和他相依为命, 8岁那年, 母亲带着他改嫁。 继父膝下并无子女, 为人心善, 对张林视如己出, 和张林母亲婚后 也再未生育。 此后十余年间, 继父和母亲 共同抚养张林长大成人。 继父病重,无人照料 其后, 在母亲和继父的操办下, 张林成家立业, 开始独立生活。 老两口这边, 平日里相互扶助, 无需张林多加照顾。 十多年后, 平静的生活还是被打破了, 张林的母亲因病去世, 留下体弱多病的继父, 生活无法自理。 法院判决,应当赡养 料理完母亲后事后, 张林就不再登门, 和继父断了往来。 继父数次向张林求助, 请求张林为自己养老送终, 均被张林以“没有血缘关系” 为由予以拒绝。 继父无奈, 向法院起诉, 请求张林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 认定张林与继父之间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判决张林向继父 承担赡养义务。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案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影响继子女应否对继父母负赡养义务。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物质帮助、生活照顾和教育义务,那么继父母就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继父母年迈、生活困难之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本案中,张林母亲和继父结婚时,张林8周岁,之后他就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并且由母亲和继父共同抚养长大,故张林与继父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继父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张林理应承担赡养继父的义务。 法官寄语 生恩重,养恩亦重。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继子女亦应感恩尽孝,履行赡养义务,这既是法律明文规定,也是道德人伦使然。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张泽端 雷书彦 (责任编辑: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