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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家中遇害,物业公司该赔偿吗?业主在家中遇害,物业公司该赔偿吗? 重庆四中法院 2020-06-09 众所周知, 物业公司对小区 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但是, 这种安全管理职责 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哪些情形下, 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感情纠纷激化 2013年, 经人介绍, 中年离异的李梅与 同为离异人士的张勇相识, 此后不久, 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关系持续了4年, 直至2017年11月 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 李梅向张勇提出分手, 张勇却不同意。 放火酿成惨剧 面对张勇的死缠烂打, 李梅并未回心转意。 为此, 张勇多次威胁李梅: 如果李梅执意分手, 他就与李梅鱼死网破。 李梅对此并未在意。 恼羞成怒的张勇 决定施以报复, 悲惨的一幕发生了: 11月末的一天, 张勇带着汽油和斧头 来到李梅家。 进门后, 直接将汽油泼洒在 李梅身上和家中, 点燃汽油。 在熊熊大火中, 李梅当场被烧身亡, 家中焚毁严重。 张勇随后拿出早已备好的斧头 砍向自己头部, 试图了结自己的生命, 但自杀未遂。 物业被判无责 张勇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法院判决, 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其后, 李梅之子认为 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 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 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对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居住的房屋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通常而言,物业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限于小区共有部分,如果业主所受损失与共有部分安保过错相关,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张勇作案时用黑色塑料口袋包裹油桶和斧头,且持有李梅给的小区门禁卡和房门钥匙,可以自由出入小区,拥有业主正常通行的外部特征,物业公司发现犯罪迹象较为困难,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安保工作不存在过错。 此外,李梅死亡事件并非发生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而是发生在室内,张勇用受害人给的钥匙打开房门并作案,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在未接到业主求助信息之前,物业公司不具备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条件。故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区环境,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生命及财产安全;广大业主也应注意防范潜在风险、保障自身安全,不可掉以轻心。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谢长江 王秀丽 (责任编辑: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