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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原告崔丽颖与被告王玉芳及第三人天津河北兴晨医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丽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芳及第三人天津河北兴晨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丽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工资8200元及相关利息2000元,共1020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工资723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原天津铁路中心医院退休医生,自主创业成立天津河北兴晨医院,原告在该医院打工。被告从20151月起拖欠原告工资18900元整,原告多次索要至2019年仍欠原告工资15200元整。无奈原告于2019213日起诉至河北区人民法院。201934日在2019法庭开庭,被告订立了还款计划,原告撤诉。但被告失信,非但没在61日前还清余款,连8月份1000元也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再次起诉。被告欠原告工资近5年了,请求法院调查审理,判如所请。

被告王玉芳及第三人天津河北兴晨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崔丽颖在退休后,受被告王玉芳的雇佣,在被告王玉芳创立的第三人天津河北兴晨医院上班。因拖欠原告劳务费,原告曾于2019213日起诉来院要求天津河北兴晨医院劳务合同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在审理过程中,王玉芳于20193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今欠崔丽颖工资款壹万伍仟贰佰元整,定于每月13日上午还人民币壹仟元整,61日全部还清欠款。”因王玉芳未按时还清欠款,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王玉芳支付拖欠的劳务费7230元。

庭后被告王玉芳向本院确认原告所持还款计划确为其书写,其也确实尚欠原告劳务费723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书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王玉芳雇佣原告崔丽颖在被告创立的第三人天津河北兴晨医院上班,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劳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崔丽颖按约提供劳务,被告王玉芳作为雇佣合同的相对人理应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现原告持据起诉,且被告王玉芳庭后向本院亦承认尚欠原告7230元。故原告崔丽颖要求被告王玉芳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723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玉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丽颖劳务费7230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王玉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脱攀峰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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