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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未经我同意为小三购买房产,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行为吗?老公未经我同意为小三购买房产,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行为吗? 陈某与王某2006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18年5月陈某与杨某相识,之后双方产生婚外关系。从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陈某向杨某微信转账28笔计66431.2元、支付宝转账6笔计16610元、支付购买房屋价款813200元、购买火车票、支付电话费共计11次计2671.8元、银行转账3笔计10500元、手机转账1笔计520元,合计109933元。杨某向陈某微信转账11笔计18990元、退还房屋租金13200元合计32190元。2019年6月13日,杨某协议离婚。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杨某之间转账行为属于赠与关系。陈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是平等的,陈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杨某,未经夫妻一方王某协商同意,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陈某支付杨某的购买房屋的款项及相关赠与款项,杨苗苗应予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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