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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能否反悔离婚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能否反悔 江苏法治报 2021-07-09 □姚欢 【案情】2013年5月,刘某与高某因感情不和,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准予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瓜瓜随其母亲高某生活,刘某按照每个月400元抚养费的标准,一次性给付瓜瓜至18周岁的抚养费8万元,刘某已于2014年履行完毕。之后,瓜瓜随同母亲生活7年。2020年6月,瓜瓜诉讼至法院,要求父亲刘某支付2014年至今的教育、医疗费7万元,并自2020年1月起每月给付生活费2000元,教育、医疗费用各半承担。经查明,刘某系中学在编教师,其月平均收入约为1万元。瓜瓜母亲高某于2020年3月从公司离职,现无业。另查明,刘某已再婚,并于2014年12月生育一子。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的抚养费增加至2000元是否合理? 对于本案,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可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抚养费要求,但瓜瓜母亲必须对主张抚养费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瓜瓜母亲目前生活状态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虽目前处于无业状态,但是属于暂时性失业。瓜瓜母亲高某正处于青壮年阶段,其具备劳动能力,有能力重新就业,失业并不必然影响其经济收入水平的降低。故认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双方都应当遵从法院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轻易变更协议内容,会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瓜瓜起诉父亲刘某给付抚养费的主张,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抚养费纠纷,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从照顾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予以确定。瓜瓜母亲高某和父亲刘某于2013年离婚,订立了400元每月的抚养费标准,随着瓜瓜的成长及物价的提高,400元已远远不能满足其生活教育所需。法院应综合子女学习、生活环境的动态变化,调整抚养费至合理水平。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鉴于当初离婚时为了争夺抚养权,瓜瓜母亲在抚养费上做了让步,如果抚养费调整过高,也不利于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本院酌定抚养费可按照每月1400元标准给付,扣除其一次性给付的部分,尚需支付每月1000元。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不仅是父母的义务,更影响着子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女的生存、发展乃至成长道路。法官审理抚养费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社会地位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责任编辑:童悦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