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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扰乱秩序恶果自食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扰乱秩序恶果自食 法治日报 2021-11-08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近年来,侵害法官权益、扰乱庭审秩序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对法官造成人身、精神伤害,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法治日报》记者通过梳理山东法院办理的此类案件发现,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中既有在网络平台用低俗的语言怨恨、诅咒、侮辱、诽谤法官的,也有在法庭等办公场所公开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并故意撕毁法律文书的。办案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建设法治中国,捍卫法律权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服,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切不可诬陷、辱骂、威胁、殴打法官,扰乱法庭秩序,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撕毁文书辱骂法官 拘留十日罚款一万 2019年8月9日,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枣城法庭承办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与杨某电话联系,杨某不仅不配合调查,反而故意躲避甚至口出恶言辱骂法官。同年10月15日,法院工作人员与杨某父母取得联系后,得知其与杨某并无联系,便到杨某所在村委会处开具了证明。10月16日,杨某以法院工作人员将其父母气病为借口,来到法庭办公场所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并当场故意撕毁法律文书,造成恶劣影响。 由于杨某公然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乐陵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杨某作出拘留10日并处罚款3万元的决定。拘留执行完毕后,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书写悔过书并主动向工作人员道歉,法院作出决定将罚款减为1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本案中,杨某因自身婚姻家庭问题心情不悦,便迁怒于依法办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出言辱骂,甚至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碍了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维护了法庭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 不服裁决发帖泄愤 证据确凿依法处罚 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郭某不服终审判决,但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提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却转而利用网络发泄私愤,连续多次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发帖,用低俗且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语言怨恨、诅咒,并侮辱、诽谤办案法官及司法工作人员。郭某的发帖行为出现后,法官与其沟通劝阻无效,遂与公安网监部门沟通对接,落地查人并固定了相应证据。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对郭某拘留15日,罚款3万元,限期缴纳。 郭某收到处罚决定后,深刻反省了自身违法行为,具结悔过,积极主动缴纳罚款,书写悔过书,表示今后将严格依法表达个人诉求,做一名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法官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环境中必须尊法、守法。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不服,应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肆意利用网络侮辱诽谤、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当众闹事殴打法官 妨害公务构罪获刑 2019年11月13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法官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甲司法拘留。在采集信息期间,刘某甲突然晕倒,执行干警遂带其至医院救治。承办法官随后到达医院帮其办理了住院手续,带刘某甲作了一系列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同时通知了刘某甲的妹妹刘某乙。刘某乙到达医院后,不问事情缘由,而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与其父母对法官大声呵斥,并多次谩骂、推搡、撕扯、殴打法官,并以事情没完相威胁,造成承办法官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引起多人围观。随后,刘某乙被执法人员带走。 平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乙明知法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在公共场所且在他人阻拦的情况下多次对法官进行殴打、撕扯、辱骂、威胁,致使法官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公务活动,公然蔑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最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乙判处刑罚,有力地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 散播视频辱骂法官 侵害权益依法拘留 家住山东菏泽的吴某某与被害人吴某峰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吴某某用啤酒瓶砸吴某峰头部,后又在吴某峰家中持刀将其砍伤,致吴某峰头部及颈部受伤,左侧第一肋骨和右侧第四肋骨骨折。经鉴定,吴某峰的伤属轻伤二级。该案件起诉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后,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某刑满释放后,在菏泽市看守所大门口拍摄视频,公开对承办案件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发表不实言论,该视频在8个微信群(共计3010人)中被散播,给办案人员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吴某某又在新浪微博注册名为“法官不是人”的账号,多次在微博中辱骂承办法官,并通过匿名电话以“知道法官家庭住址,知道法官孩子在什么学校上学”等言语威胁恐吓法官。2019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传唤至牡丹南派出所,吴某某承认其所作所为,但态度依然恶劣,扬言报复。 因吴某某多次利用网络公开辱骂法官、威胁骚扰法官家庭,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根据治安处罚法,牡丹区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吴某某15天。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吴某某进行判决,但吴某某罔顾法律,刑满释放后对法官进行威胁、辱骂,通过网络恶意抹黑法官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吴某某的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官个人尊严,还严重侵害了法官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某的行为进行处罚,不仅是对保障法官权益所作的有力背书,更是让人民群众知晓要尊重法官、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树立积极正确的法治观念。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老胡点评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们尊重司法程序、服从司法裁判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然而,在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不断提高的背景之下,仍然有一些人漠视法庭纪律和司法尊严,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还有一些诉讼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因不满法院判决,通过社交媒体恶毒辱骂、诅咒法官,肆意发泄怨恨情绪,侵害了法官的人格权利。 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人对司法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这些人往往法治意识淡薄,把个人的一己私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应当进一步提高公众法治素养,使诉讼参与人真正懂得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构,维护司法的权威就是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司法权威不容亵渎和挑战。 另一方面,对任何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罚,以警示和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同时,审判人员也应当提高说法释理的水平,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在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司法的温度,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胡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