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司惩复……号
复议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复议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司惩……号拘留/罚款/拘留并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提出,……(写明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查明:……(写明复议审查查明的妨害民事诉讼事实,与原决定一致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原决定的,写明:)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撤销原决定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司惩……号决定。
(变更原决定的,写明:)
一、撤销××××人民法院(××××)……司惩……号决定;
二、对×××拘留×日/罚款……元,限于××××年××月××日前交纳。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所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司惩复”。
3.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并送达当事人。
4.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