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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在廖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中,被告人廖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分批设置猎套和猎夹,在重庆市开州区某山林猎捕野生动物。

  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廖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廖某系因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后果认识不足而实施犯罪,无其他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边远山区务农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本案证据已收集固定完毕,不致发生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情况,开州区检察院认为对廖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确保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介绍,少捕慎诉慎押是针对我国犯罪结构变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案件,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陈国庆表示,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对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严惩,这类严重犯罪虽然占比较小,大概在6%左右,但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总体上应当坚持从严从重处罚。

  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一般应当体现少捕慎诉慎押的轻缓政策取向,应当尽量从矛盾化解、分化犯罪、减少对立、促进和谐角度规范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依法不捕、能不诉的依法不诉、能不押的依法不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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