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江区人民法院锦江法庭成功促使三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助力“执行一盘棋”工作,将潜在执行案件化解,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案情简介
吴某与叶某因媒人介绍认识谈婚。2021年1月双方按照农村风俗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吴某向叶某及其母亲李某向给付彩礼、金银首饰款、见面礼等共计人民币376400元,叶某于订婚当日即随吴某回吴某家共同生活。订婚后,双方一起到南京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渐渐暴露出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21年8月份,叶某离开了南京再没有和吴某一起共同生活,吴某努力挽回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叶某及其母亲李某归还彩礼。
本案经过承办法官多番调解未果,最终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叶某及其母亲李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260000元。宣判后,叶某及其母亲李某未能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承办法官主动约见了叶某及其母亲李某,耐心细致地分析裁判理由,解释法律规定,并严肃认真地告知了如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会面临的种种法律后果。2022年1月21日,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叶某母亲李某主动将案款260000元转至吴某银行账户。
另外两起婚约财产案件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下,被告也分别依照判决主动返还了彩礼40000元和45000元。
当前农村高额彩礼愈演愈烈,男方因一场婚礼往往要倾其所有,离婚时夫妻双方因彩礼闹的沸沸扬扬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为此,法官提醒结婚男女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符合情形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