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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有意见认为,如果审理过程中法官明显感觉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拒不申请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人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病历、当事人单位或者住所地普通人的通常看法,以及当事人诉讼意思表达程度、思维状态来确定当事人精神状态,直接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种意见认为,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为依据,不应以普通人的评价等含糊标准来确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怠于行使申请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客观隋况,依职权主动委托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我们认为,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能否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系到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即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正当。因此,应首先考虑采用何种标准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程度如何,认定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过程中,如果明显感觉一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存在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方当事人进行释明,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告知有关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先行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当事人精神状态的鉴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实际操作中也需要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配合,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经释明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宜强制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可以依照以下的原则进行认定: (1)依照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进行认定。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所患精神疾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是否患有精神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合法、真实的精神病学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或者与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为审查条件。 (3)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也包括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是能够起到证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以及目前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和证据。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此的认定,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