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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行为主体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对一些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理,往往陷入“定性难、处理难、整改难”的困境。例如,有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违规收费,执法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多,问题难以定性,后续处理阻力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多有反映。

  为了补偏救弊、正本清源,《意见稿》针对实际当中存在的强制收费、转嫁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明确而清晰地列举出利用行政权力收费、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利用行业影响力收费及特定领域收费等四类涉企违法收费行为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实施下列六种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或减免政策;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事务或应直接履职的服务事项通过转移、分解交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承担,变无偿为有偿;擅自设立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承担行政机关委托事项或者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六种行为:将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未承担的费用,转嫁给经营主体;行政机关已承担费用的,仍向经营主体收费;借助委托服务事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有偿服务;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国家已取消的收费事项并收费;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者借助电子政务平台收取费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实施下列六种行为:未经批准开展或者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或者利用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费;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或者借前述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在封闭区域、特定环节中缺乏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不得利用资金、技术、信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原材料采购等方面的地位,以及交易相对方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实施下列六种行为:强迫接受不合理的准入或者交易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强制销售、捆绑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和国务院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采取转嫁费用、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要求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或者落实优惠政策不到位;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或者实施其他质价不符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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