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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该负责人说。

  在最高法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该负责人对此作出回应说,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作为区分标准。因为,有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且结婚意愿作为主观因素在诉讼中亦需要客观事实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

  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该负责人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情形严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彩礼认定时,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该负责人介绍说。同时,《规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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