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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快步向前


2024-05-3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 本报记者 张维

距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启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不过一年多的时间里,阶段性成果已然显现。

司法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作为试点地区的北京、上海、广东广州与深圳、海南的8家仲裁机构,于2023年共办理案件7.9万件,标的额6000亿元,占全国标的总额的52%;办结涉外案件2251件,占全国涉外案件数的72%,涉外标的额1376亿元,占全国涉外标的总额的69%。

在这些耀眼数据的背后,是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努力,并由此为全国仲裁机构提供可复制经验:强化顶层设计;开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仲裁规则制度;促进涉外法律服务聚集发展;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育……

毋庸置疑,此前的试点工作已经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发展新格局,努力将我国建设成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

值得注意的是,为推进试点工作,司法部近日成立了由13位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家委员会。如何实现上述目标,他们的建言献策显然至关重要。为此,《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其中几位专家,以期对我国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有所助益。

开展试点工作大势所趋

事关国家治理营商环境

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海南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建设具有高度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提升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服务水平。

此举并非突然,而是必然,往前追溯,这一部署早有征兆。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上海政法学院院长刘晓红敏锐地观察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仲裁改革发展被纳入党和国家议事日程,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需要,事关国家在国际经贸投资的国际竞争力和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提升。”

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春看来,作为涉外法治和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仲裁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

这也是一项非常务实的举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理事曹丽军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外资涌入中国,由此也产生了涉外争议。从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中国企业投资了大量的海外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筑工程、能源矿业等领域,这些项目难免会产生商事纠纷。而商事仲裁以其保密性、高效性,以及在跨境执行方面的优势,是许多外国企业和大型国企民企在争议解决方面的优先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已受理了一些涉及“一带一路”的案件。

“而‘一带一路’项目仍在不断推进中,每年都有大量的合同签署,中国企业如何选择仲裁机构,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在中国仲裁无疑是便利的。同时,由于项目及争议存在中国因素,在中国仲裁也有助于积极和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于项目的后续推进可能也有积极影响。”曹丽军说。

推动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最直接的作用自然是有助于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律师,这在曹丽军看来,可以使中国仲裁力量在全球舞台上发出更强的声音。“从长远来看,这对于中国参与全球规则制定也大有裨益。”

刘晓红也持同样观点:“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远景目标是使其辐射区域成为受欢迎的仲裁地,从而扩大我国法律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适用,增强涉外法治话语权和全球经济治理能力。”

意义不止于此。曹丽军补充说,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海外投资者来华投资,巩固投资者投资信心。“投资者前往一个陌生的国家进行投资时,往往对于当地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和信心。仲裁这一全球认可的中立独立的争议解决制度,可以增强海外用户在华解决争议的信心,这也间接鼓励了海外投资者来华进行投资。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各方之间的争议得以在一个稳定的司法(仲裁)环境下解决,对各方而言均为有利的安排。”

而这一点,也将最终作用于我国的营商环境优化及高质量发展。如刘晓春所说,国际仲裁中心建设除了可以发挥国际仲裁跨境管辖案件、跨境适用法律、跨境执行裁决、跨境共享资源的“四跨”特殊优势,还可以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最终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四个区域入选各有讲究

仲裁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在试点的选取上自然很有讲究。那么,为何是北京、上海、广东的广州与深圳、海南进入了试点框架?

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郭卫对此颇有体会:“北京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支持国内外商事仲裁机构、争端解决组织等在京发展的关键之举,是聚焦制度创新、立足服务业开放创新发展实际、精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客观要求,更是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构建高标准服务业开放制度体系的必然选择。”

2022年,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确保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科学的顶层设计。在此背景下,北京正在加快打造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助力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对外开放大局。

上海属于率先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城市之一,2015年起提出要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上海的仲裁事业发展已初见成效,率先制定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实施文件,出台全国首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推动临时仲裁、仲裁地等理论实践创新,为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刘晓红说。

“这四个区域的部署各自有其不同的定位及战略意义。”曹丽军分析说,北京将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承担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重点任务,加快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培育“一带一路”法律商事服务集聚区。上海作为率先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城市之一,将进一步加强理论实践创新,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广东省依托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等,力求将广州和深圳打造成联动香港和澳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海南省作为中央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区以及唯一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将全力打造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这四个地区,实际上也投射出这些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实现的跨越式发展。“总的来讲,仲裁事业在中国的发展其实已经非常了不起。”清华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郑若骅如是评价。

而这也正是我国启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的底气所在。“中国内地这些年在仲裁事业上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具备了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的基础和实力。”曹丽军说。

明晰建设标准正视差距

人才机构立法存在短板

我国仲裁事业成绩可谓优异,但并不意味着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可以一蹴而就。如何实现既定目标,仍然需要我们正视现有的差距并努力迎头赶上。

这就需要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标准。刘晓红介绍说,目前国际上对此有着相对一致的共识,具体包括:具备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良好的仲裁环境与硬件设施,专业的仲裁从业人才,谙熟仲裁制度的法官、仲裁员、律师群体,高效的办事效率,以及成熟的仲裁专业人才培训体系。

“目前,全球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仲裁生态圈有英国伦敦、法国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我们要正视与国际一流仲裁中心的差距,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自身优势,不断改进和完善仲裁体系,为全球提供高质量的争议解决服务。”刘晓红说。

郑若骅对国际仲裁中心的标准界定也有着类似的看法,在她看来,国际仲裁中心应有不可或缺的三个构成要素:一是国际熟识认可的法律框架;二是通晓国际惯例的人才;三是公平公正有效的司法监督。

曹丽军也提出了国际公认的仲裁中心的三个优势:一是仲裁立法;二是仲裁机构;三是司法机关。

虽然三位专家表述各有不同,但大体一致。如从这几个方面来看,我国当下确实存在一定的短板。首先,在仲裁立法方面,如曹丽军所说,仲裁法颁布30年来,没有进行实质性的修订,其中一些规定滞后于仲裁制度发达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国际仲裁实践。

“我国现行仲裁法为规范我国的仲裁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制度型开放的要求,其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与中外市场主体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难以支撑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需要。”刘晓春也持同样观点。

郑若骅则毫不讳言地指出,我国仲裁法服务仲裁事业多年,但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成为“国际认可熟识的法律框架”。

郭卫则从制度细节的角度观察到,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通行制度的衔接有待加强。全链条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生态圈有待完善,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资源尚需统筹聚力,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也有待总结固化。智慧仲裁的发展相对滞后,仲裁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作用尚需加强。

其次,从仲裁机构来看,曹丽军认为,一个明显的短板是,一些仲裁机构虽然在仲裁规则方面已经与国际接轨,但是在仲裁实践的很多方面(如程序令、事实及专家证人、文件披露、开庭等环节),与国际仲裁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还存在一定差别,这就使得外国当事人和律师来中国参与仲裁程序会有不适应的地方。

郑若骅也提出,“我国的仲裁程序在实践中与国际做法存在一定差异。”

在曹丽军看来,仲裁机构还有一个短板,即国际仲裁中心要吸引更多的境外机构在该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在案件中确定以该地为仲裁地,但目前来看,只有上海吸引了较多的外国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过主要是作为代表处,有受案和办案功能的业务机构尚少。同时,外国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确定以中国北京或者上海作为仲裁地的案件有一些,但还不够多。

刘晓春则特别提及市场化和国际化短板问题。即面对当事人对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争议解决需求,我国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创新与流程设置、仲裁标准化与透明度等方面总体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当然,我国市场主体尚未形成对国际仲裁全面准确的认识,未能充分用好中国仲裁制度规则妥善化解国际商事纠纷,也是一个原因。国际化方面,我国仲裁机构在涉外案件数量占比,国际海事海商、跨国建筑工程等传统行业领域仲裁案件质量等方面距离国际一流标准还有差距。国际传播效果也比较有限,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还需进一步扩大。

在司法方面,曹丽军认为,这些年来,中国的司法机关越来越展现出对仲裁友好的立场,对于仲裁减少干预,这是好的发展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和至少沿海各省的法院在这方面都做得非常好。但内陆有些省份的法院对于国际仲裁还是缺乏了解,缺乏司法审查的办案经验。”

郑若骅还指出了人才方面的差距问题,例如,熟识并可以办理国际仲裁案件的人才还是太少;国际仲裁语言现在还是以英文为主,语言能力限制了律师和仲裁员的发展;对仲裁有完整理解的法律专家人数还有增加的空间,对国际上的发展跟进不够;对投资法熟识和在投资仲裁方面有实际经验的人才更少。

郭卫也认为,仲裁业务工作中对于精通国际规则且熟悉涉外仲裁实践的仲裁人才需求十分迫切,仲裁秘书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机制也有待健全。

对标示范法又符合国情

仲裁法修订被寄予厚望

如何补齐这些短板,加快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专家们也给出了各自的建议。

目前,仲裁法正在紧锣密鼓修订中。这在专家们看来,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是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与支柱。本次仲裁法的精准修法是对仲裁立法进行全面审核与思考的良好机遇,是仲裁法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过程,也是弥补差距的关键所在。”刘晓红说。

仲裁法的修订,具体应涉及哪些内容?应该怎么修?刘晓红认为,仲裁法在修订中,应结合国情引入或完善相关制度。之前公布的仲裁法修订意见稿已经在涉外仲裁领域引入临时仲裁,并完善了临时措施制度。“相关制度的引入应结合国情,在临时仲裁上可以允许行业率先制定相关的规则以探索经验。”

对于临时仲裁,郑若骅也建议先行试点,“看看效果再决定是否并如何推进”。她向记者表达了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适用临时仲裁的担忧:有些地方对仲裁的理解仍然不足,没有机构管理,出问题的机会就大,仲裁员也不一定懂得如何推进临时仲裁,法院如何监督管理也需要培训。

刘晓红特别强调,商事仲裁国际化强调的是世界眼光、国际视野、全球胸怀。新修订的仲裁法既要对标联合国贸法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又要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

曹丽军也认为,仲裁法在修订时,在坚持中国一些特色制度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与《示范法》接近。“在仲裁立法方面,应尽可能多解决现存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曹丽军所说的问题有,外国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定性问题,以及能否获得中国法院的保全支持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能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来解决,不太可能通过地方立法来获得解决”。在此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作为国际仲裁中心办理较多有外方当事人和律师参与的国际仲裁案件的需求,顾及国际观瞻。

这一观点也为多数受访专家所认同。例如,刘晓红就认为,仲裁法修订应进一步开放仲裁市场,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开展业务。同时扩大可仲裁范围,并为领先的地区和机构留出空间,也是相关立法中应解决的问题。

在郑若骅看来,仲裁法修订中的当务之急是确立二元制,即既有管理国内本地仲裁的专门规定,也有管理涉外(国际)仲裁的专门规定。后者需要以《示范法》为蓝本作出适当的调整,而本地仲裁相关规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修订。

二元制的提法,也是针对目前司法实践而提出。郑若骅说,管辖权的争议在国际上是由仲裁庭先处理,决定有管辖权后如有一方不服,法院才会介入审理管辖权争议。但在国内,法院可以第一时间直接受理管辖权争议,并可发出禁止仲裁程序进行的命令,而相关案件的审理有时会长达一两年,这对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是一种阻力。“如仲裁法采用二元制,国内本地仲裁仍可由法院马上介入管辖权争议,而国际仲裁则先让仲裁庭先决定,这一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刘晓春提出,仲裁法修订要处理好八大关系: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的关系、国际惯例与中国特色仲裁制度的关系、行业自律与行业发展的关系、行政指导与仲裁独立性原则的关系、司法监督与司法支持的关系、组织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关系、意思自治与程序规制的关系、顶层规划与地方创新的关系。

其中,关于顶层规划与地方创新的关系,刘晓春建议,仲裁修法工作应坚持稳定性与适度创新性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不同地区发展的差异及特色,面向全球增强中国国际仲裁的竞争力。“对于尚不具备全面施行基础的制度创新,可考虑鼓励有相关立法权的地区和有条件的机构先行先试,待实践成熟之后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郭卫也建议加快推动地方立法,以法治化方式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其中应包含重点任务及时效性规定,针对性解决痛点问题,在出入境、税收等方面为境内外仲裁机构提供平等的便利化措施,建设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动改革明确机构性质

多方共建完善配套措施

对于仲裁机构建设这一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关系重大的问题,刘晓红认为,要推动仲裁市场化改革,尊重仲裁机构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权。“应当通过立法明确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在权力规范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

刘晓春从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经验出发,提出仲裁机构应符合当事人需求。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让当事人有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自主约定仲裁规则、仲裁地、仲裁语言、组庭方式、适用法律等。比如,关于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机制,应把选择权尽可能交还给当事人,切实帮助当事人找到“最大公约数”。另一方面,要适应市场主体解决争议的多元化需求,提升我国商事仲裁中心为中外市场主体服务的能力。

软硬件问题同样不可忽视。曹丽军建议,在硬件设施的建设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ICDR)、新加坡的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Maxwell Chambers)等。“这些场所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设立,欢迎本地仲裁机构、域外仲裁机构的业务机构、仲裁员和律师事务所等入驻,为其提供优质的、适宜仲裁活动的办公开庭设施。”软件设施上,要运用先进技术以实现对仲裁程序的高效管理,例如各类在线庭审技术、在线文档管理系统等,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在司法监督方面,刘晓红认为,要坚持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性标准。程序性审查强调法院在监督仲裁过程中,应聚焦仲裁程序的问题,这也是《示范法》确立的通行标准。同时,应当继续坚持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并存,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以便更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人才建设,也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中的一个着力点。

“人才培养要有系统,尤其是在实践方面要加强培训。”郑若骅说。针对学生,郑若骅以清华大学开办的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研究生项目为例,指出它以英语授课,主要是以国际仲裁法律框架和实际做法为课程的基本;针对律师,要培训国际仲裁的实际做法;针对仲裁员,要强调如何管理程序和处理证据;针对仲裁机构的秘书,要让他们了解国际仲裁的做法,这样他们才可以协助仲裁案件按国际仲裁程序来进行。“这些都需要顶层设计,有一套具体的要求,让相关部门能够精准落实。”郑若骅说。

曹丽军建议,一方面,要鼓励本地学校法学院开设仲裁课程甚至仲裁专业项目,吸引优秀师资力量及优秀学子,为学子们打好作为未来仲裁从业者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要出台政策,为仲裁员、仲裁律师和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系统性培训,必要时提供出国深造机会,让他们增长见识和增强专业实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非一家之力,需要多方为之共同努力。如郭卫所说,“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推进保障,需要政府、法院等多方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郭卫希望加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实体平台建设,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人才、资金等支持力度,支持知名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组织等入驻。同时,为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多政策支持与便利。鼓励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仲裁交流合作,为仲裁机构及人才对外合作和交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的流程审批。

一些配套举措也应尽快跟上。例如,曹丽军就提出,对于外籍仲裁员的签证、外汇管理(涉及当事人缴费和给仲裁员发放报酬)、税收等等方面的配套制度,需要相应的补充完善,为境外机构和外籍仲裁员在中国审理案件提供配套支持。

顺应趋势,积极拥抱新兴技术,也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面对信息技术新浪潮,在符合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和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仲裁行业应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能力赋能仲裁业务,完善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加强智慧仲裁、绿色仲裁建设。”刘晓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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