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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遵律法之规定,抑或尊先人之遗愿)




法言俗语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财产的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虽然听起来都是继承,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一字之差已是天差地别,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内容,了解我国的遗产继承。

1.继承的种类。关于继承的种类,《民法典》第1123条有明确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三种。

2.法定继承。何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进行处理或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按照法律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应继承的份额以及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按照依法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近亲属继承。

3.遗嘱继承。何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为了将遗嘱继承和其他继承区分开来,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条件:(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2)立遗嘱人死亡;(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4、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与区别。法定继承是法律推定的遗产继承方式,不能体现被继承人自身的意志。法定继承虽然是最常见的继承方式,但其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只在没有遗嘱继承时才会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由法律明确指定,因此也具有强行性,是任何人不得改变的。但遗嘱继承人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遗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和应继份额的限制,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才能按照遗嘱继承来分配遗产,如果遗嘱无效,也就是说遗嘱根本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就等于法律上不予认可、不予承认,对于不予认可、不予承认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认可、法律承认的事实办理。例如,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无效可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全部无效时,所谓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就丧失了“继承”死者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涉及的财产,全部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部分无效时,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则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我们不难看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以案释法

老陈与程某梅生前育有五子,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戊。陈甲于1997年年底走失,2002年老陈帮扶陈甲的儿子小陈建了位于张某屯村四间民房院落一处,作为小陈的结婚用房,老陈死亡前留有两份遣嘱,均对该处民房作了处分。

2007年10月23日,小陈诉陈乙遗嘱继承纠纷,要求确定2005年9月21日老陈所立遗嘱有效,依法分割老陈死亡后所遗留财产,返还陈乙强行拉走小陈的财产。陈乙向法庭出示了两份自书的《最后遗嘱》,见证人系陈己的妻子、儿女,没有签署日期。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陈幼年母亲早亡,父亲陈甲走失,由爷爷老陈抚养共同生活。老陈生前于2005年9月21日邀请本村支部书记孙某、副支书兼调解主任王某在场立下遗嘱,该处民房由小陈继承,遗嘱中还涉及瞻养内容,孙某、王某在遗嘱上签字见证。一审中,法院认定小陈提供的老陈于2005年9月21日所立遣嘱内容合法有效,但陈乙不服上诉,后又向检察机关抗诉,德州中院指定再审、发回重审,最终该案以小陈2016年11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结案。

2018年,因张某屯村进行新农村改造,该民房参与拆迁补偿、房屋安置等有关优惠政策。

2020年1月15日,陈乙诉小陈侵权纠纷,要求小陈归还陈乙5间房屋所有权,返还陈乙拆迁补偿款37250元及享有房屋安置有关优惠政策。法院审理认为,侵权案件中的返还原物纠纷首先应当查明的问题就是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陈乙认为涉案房产土地系其所有,小陈取得该房产土地的安置利益是对其权利的侵犯,陈乙首先要举证证明房产土地系其所有,陈乙所提供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产土地拥有所有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0年1月15日,陈乙诉小陈法定继承纠纷,要求依法判决陈乙继承父母(父亲老陈、母亲程某梅现已死亡)名下的平房4间拆迁补偿款23 662.125元及享有房屋安置有关优惠政策(扒房奖励2万元、买楼每平优惠200元)。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老陈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小陈的父亲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戊。被告小陈在其父亲陈甲健在的情况下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陈甲死亡,小陈才可代位继承陈甲应继承的部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认可陈甲只是走失,不能确定陈甲已自然死亡,也没有相关机关认定其在法律意义上已死亡,所以,被告小陈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并不是法定继承案件的适格被告,据此驳回陈乙的起诉。

关于老陈对孙子小陈扶助建造的房屋,小陈与陈乙双方均对其遗产的性质无异议,那本案中小陈与陈乙之间的纠纷属于法定继承纠纷还是遗嘱继承纠纷?首先来看法定继承,虽然陈甲已于1997年走失,至今已23年,但陈甲作为被继承人老陈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未确定死亡的情况下,其子女依照法律规定无法代位继承。陈甲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因其走失年数久远而被剥夺继承权,其子也不能因陈甲的走失代位继承,所以从法定继承看,小陈不是法定继承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双方没有法定继承的法律关系,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来看遣嘱继承,如果陈甲确定死亡,小陈可代位继承,老陈将民房留给孙子小陈就属于遣嘱继承;如果陈甲尚未死亡,仅是走失,小陈并没有取得代位继承,就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老陈将民房留给孙子小陈则属于遗赠。因此,本案属于法定继承、遺嘱继承还是遗赠,关键要看陈甲是否确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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