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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手段多变 依法严惩遏制犯罪


2024-08-2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标准+

当前,电信诈骗团伙犯罪手段多样多变,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对电信诈骗进行严厉打击可以有效减少个人的经济损失,保障个人的安全和权益,整顿网络秩序,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净化社会风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重庆法院审理的多起电信诈骗相关的典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旨在让群众了解和认识新型电信诈骗的手段、危害及量刑标准,引导群众提升自我识骗防骗意识,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漫画/高岳  

借卡转账获利五百

帮信犯罪获刑二年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冯晓蕾

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各种诈骗手段让人防不胜防,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都是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因而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致使被害人钱财受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导致自身面临刑事处罚。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5月,陈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的3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资金转移,获利500元。经核实,上述3张银行卡入账诈骗资金共计6000余万元。2022年3月9日,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随后,陈某又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23年12月12日,民警在广东省汕头市捉获陈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

法官庭后表示,实践中,不少被告人抱着侥幸心理,自以为不参与上游犯罪就不是犯罪,例如本案被告人陈某向他人出借本人名下的3张银行卡,仅获利500元,但3张银行卡支付结算资金高达6000余万元,为诈骗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给公安民警追回赃款造成了阻碍,致使多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无法挽回,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最终被判处刑罚,追悔莫及。

法官建议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及相关证件,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账号等,以免成为电诈“工具人”。

声称免费开店供货

虚假交易团伙获刑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杨洁

一分钱不花就能拥有一家网店,不仅有人提供货源,还能代为发货?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免费代运营网店”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电信网络诈骗案,3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22年6月,徐某伙同李某、谢某(在逃)等人,在四川省南充市先后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招揽万某等50余人组成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首先非法购买被害人个人信息,再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谎称可以免费规划装饰网店、上架商品,引诱被害人缴纳建档费用,后又以虚假下单、虚构垫资帮忙发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缴纳货源保证金。截至案发,该团伙通过上述手段骗取数名被害人钱财共计47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徐某、李某、万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0元开网店”为噱头实施诈骗的案件。此类诈骗中,不法分子往往会选择年轻人作为目标,利用其既想充实自己、又想轻松自由挣钱的心理,以“零门槛”创业、时间灵活自由等为噱头,骗取对方的信任和钱财。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有意开网店的年轻朋友,要提高识骗防骗的能力和意识,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在选择代运营服务之前,一定要仔细甄别代运营公司的资质、规模等,避免上当受骗。若不幸遭遇诈骗,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切莫因“自认倒霉”“好面子”“吃哑巴亏”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为获高薪远赴缅北

从事诈骗定罪获刑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白涛

为获取高额薪酬,加入缅北诈骗团伙“淘金”,但所谓的“淘金梦”真能实现吗?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缅北电信诈骗案,被告人唐某、姚某某、申某某3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1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查明,2019年3月起,唐某、姚某某、申某某3人先后在缅甸果敢地区老街市消防队等场所,任职于李某某组织的诈骗团伙,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经查,该诈骗团伙通过冒充贷款公司人员联系被害人,骗取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注册绑定第三方银行软件,并要求被害人存入贷款验证金,再通过多次验证金的提现转存,最终让被害人将钱转入其指定账户达成诈骗目的。其中,唐某在该团伙任诈骗二组组长,违法获利4万余元;姚某某在该团伙负责提供银行卡和刷POS机,违法获利11000元;申某某在该团伙担任话务员,违法获利2400元。2024年1月4日至9日,唐某、姚某某、申某某3人陆续被抓获到案,经鉴定,其涉案违法所得合计534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姚某某、申某某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贷款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许多境外不法人员多以高薪诱惑等手段诱骗不明真相的国内群众偷渡出境。偷渡者一旦跨越国境线,面临的可能就是失去人身自由、被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使自己蒙受牢狱之灾。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正道、合法的手段赚取的钱财,才能有利于自身长久立足于社会。

诱导儿童扫码领奖

骗款八万获刑罚金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任杰

随着司法机关持续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多的诈骗伎俩也被公之于众,人民群众防诈能力进一步增强。但是,仍有不少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将目标指向防范能力较弱的儿童。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诈骗案件,3名犯罪分子以赠送游戏皮肤为幌子,导致两名儿童被骗8万余元,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法院查明,2021年8月,杨某某(13周岁)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了李某某、凌某某制作发布的免费赠送《迷你世界》游戏皮肤的视频,并通过扫描视频中的二维码进入QQ群。随后,QQ群管理人员(二被告人上家)称杨某某的微信号被封,需要联系技术人员操作才能解封。杨某某遂利用其母亲的手机,通过支付宝分39次扫描了管理人员发送的二维码,被骗77000余元。2022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同样手段诱使被害人黄某某(11周岁)进入QQ群,最终导致黄某某被骗近8000元。随后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凌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李某某、凌某某涉案数额巨大、马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并有坦白情节,同时已退赔了两名被害人的被骗钱财,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处罚金3万元;判处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判处马某某拘役5个月,处罚金1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诈骗黑手伸向未成年人,利用其防范意识和能力不足特点骗取财物,给家庭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希望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引导孩子合理使用手机,避免小朋友沉迷于各种网络游戏,努力降低复杂网络环境带来的种种风险,坚决不给予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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