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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可撤销监护权



在我们的社会中,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监护人的职责重大,他们肩负着为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成长环境的重要责任。然而,有时监护人可能会无法或不愿履行他们的职责,这时就需要法律的介入。


近日,经办检察官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们表示,让每个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监护人职责重大,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是防范未成年人成长出现困境和问题的第一道屏障。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当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法院将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避免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具有保护和培养未成年人的职责。各级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进行保护,而民政部门作为对未成年人有兜底监护责任的部门,他们可以通过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资格。


在本案中,小果的父母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下,法院依法撤销了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为其监护人。当法院的判决下达后,检察院第一时间与民政部门进行了沟通。他们建议民政部门尽快将小果接收到当地儿童福利院,并联合相关部门解决了小果就近入学的问题。这一举措有效保障了小果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干预制度的一次勇敢尝试。它既灵活适用了法律规定,又积极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这提醒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参与到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中来,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我们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让每个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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