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荟 黄少梁
【案情】
小李与小王住在同一个小区里,各自养了一只宠物狗。一天早晨,两人同时在小区外街道上遛狗,小李与小王在一旁闲聊,两只宠物狗沿街道追逐打闹,小李的狗将散步的杨某撞倒在地,杨某因伤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
【分歧】
本案中,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系小李的狗撞倒受伤的,小李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李与小王作为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放任宠物狗在大街上相互追逐打闹,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鉴于杨某系小李的狗撞倒受伤的,过错程度要高于小王,小李应承担主要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小李、小王在公共场合遛狗,理应遵守必要的注意义务,但两人却在一旁聊天,放任狗在大街上追逐打闹,将杨某撞倒受伤。双方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对杨某摔伤构成共同危险,应当对杨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杨某是小李的狗撞伤,小李疏于对饲养宠物的管理致人损害责任较大,由小李承担主要责任,小王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