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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可导致抵押权消灭并涂销执行异议之诉可导致抵押权消灭并涂销 人民法院报 2020-12-03 万 强 【案情】 商品房开发商B因金钱债务将商品房抵押给抵押权人A,A因B金钱债务违约而申请执行,法院对抵押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案外人C以商品房购买人身份对抵押房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依据商品房购买人权益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进而优先于抵押权的精神,判决对抵押财产不得执行。C在获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判决后,另案提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要求B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法院判决要求B办理过户登记,C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涂销抵押权并办理过户登记?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人申请执行后,抵押物虽然被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予执行,但是担保合同没有因此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上的抵押权依法存在,抵押权未经涂销不能消灭,商品房购买人要求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在申请执行后,被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确定不得执行,此时,抵押权已经无法继续执行,抵押权的实现行为事实上已经完结,该抵押权应当判定已经消灭,案外人另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物权期待权可以依法得以实现。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是抵押权因行使而消灭。我国民法典和此前的物权法均规定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抵押权的实现,又称为抵押权之行使。其中,抵押权人请求法院依法处置抵押财产,是抵押权行使的重要途径。一旦法院财产处置成功,抵押权人债权无论是否得到受偿,抵押权均进入实现状态,抵押权因此而消灭。我国强制执行也主张对抵押权的消灭主义立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规定,对不动产采取拍卖、变卖财产处置措施,无论系因一般债权人还是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上的抵押权均因财产处置而消灭。 二是执行异议之诉“不得执行”的判决内容致使抵押权的行使行为终结。当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生效判决为对抵押不动产“不得执行”,这在法律效果上不是暂不执行,而是抵押权人已经永远不能实现抵押权。抵押权的行使行为终结,应当判定抵押权消灭。相反,如果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后,还判定抵押权继续有效,必须会形成担保权人的抵押权无法得以实现,而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亦无法实现的尴尬局面,这样的法律效果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转,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三是抵押权因消灭而可以被涂销。在抵押权消灭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注销抵押登记,即为不动产管理工作所称涂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担保权消灭的四种情形,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其抵押权登记。涂销以抵押权已经消灭为前提,抵押权因消灭才被申请涂销。我们不能反过来理解为抵押权因为没有涂销,故没有消灭。因此,案外人可以因抵押权已经消灭而要求涂销抵押权并办理过户登记。如果抵押权不被涂销,却又无法实现,同时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也无法实现,抵押财产将因长期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而处于不稳定状态。 (作者单位: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