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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林业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力走上公益诉讼被告席


作者:祁娆 赵云   发布时间:2020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城固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判决城固县林业局在60日内对王某某非法占有改变用途的林地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法院审理查明,城固县上元官镇嵩山寺村村民王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将承包的寺沟河上游5.24亩林地租给毛某某、吴某堆放煤块和河砂,导致森林资源不能恢复。2018年5月14日,城固县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县林业局积极履行职责,加大森林资源监管力度,恢复被毁林地。2018年7月县林业局认定王某占用林地5.24亩,对王某作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2716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上述处罚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后期,检察机关在跟进回访中发现,在县林业局作出处罚后,王某虽缴清了罚款,但仅对部分林地进行了恢复。县林业局对王某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用途的3.2亩林地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城固县林业局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保护森林资源是其法定职责,应对本辖区内非法占用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就本案而言,县林业局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履行了一定职责,但只对违法行为进行了部分处罚,且限期内非法占用的林地亦未全部恢复,仍然存在履职不及时、不全面、措施不力的情况,致使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未被全面恢复,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尚未结束。因此,城固县林业局应全面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全面恢复治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城固法院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全面加强环境资源保护,为县域全面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案的成功审理,对运用法律手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其行政职能,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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