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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委托侵吞赔款 两罪并罚获刑八年2010年,戴某在骗取被害人杨某的信任后,为其代理诉前财产保全。其间,戴某使用经彩色复印手段伪造的交通事故伤残评(鉴定)委托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江都市人民医院原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之后,戴某在实际并未获得被害人杨某委托的情况下,以被害人杨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两次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款合计人民币37970元,戴某给付被害人杨某11000元,非法占有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26000余元。 此后至2013年5月期间,戴某冒充律师身份以同样方式为夏某、谈某、刘某、宋某等人代理交通事故诉讼,先后共计侵吞被害人赔偿款项25万余元。 后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律师、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戴某还涉嫌在为他人代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过程中,采用彩色复印手段伪造并使用印有当地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的行为,法院遂以其犯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一审宣判后,戴某不服,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承办法官表示,戴某不是律师,亦非法律工作者,不符合风险代理的主体身份,且根据相关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而戴某实际取得的款项远高于该比例,而委托非律师做民事代理不应当以律师标准收费。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因自身原因需要委托律师来处理诉讼事务,但在委托时一定要核查对方真实身份,查阅对方相关证件,才能与其签订代理合同。同时,当事人也应尽量亲自参加诉讼,因故不能参加的也要在事后及时向委托人了解案件进展、及时索要相关文书,并要确认真伪,防止有人利用全权代理后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截留委托人的诉讼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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