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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和稀泥”时代该结束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相关职务人员,将一些家庭暴力行为淡化成家庭纠纷和家庭矛盾,做了一些与事实、法律和工作职责不符的“和稀泥”行为 《广东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家庭暴力不属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而是不可调节的违法行为。向社会明确的宣示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2019.7.28—2020.7.28‘解脱’二字足以诠释。只能刑事案件给我公平的结果。”7月28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刘女士在收到离婚判决后在朋友圈写下这样一段话。 此前,一段长约1分40秒的监控录像在微博曝光,引起全网激愤。 该视频拍摄于2019年8月13日。视频中,刘女士被其丈夫窦某某揪住头发,从画面的一头拖到另外一头,从室内被推到门外,又揪回屋内,为逃生,刘女士选择从二楼跳下。刘女士的自救举动,导致其包括左眼眶、腰椎炸裂性骨折等全身共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直到现在还坐在轮椅上。 今年6月,刘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个月后,法院以“双方意见不统一”为由要求调解、不作判决。7月28日,刘女士向媒体透露,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其与窦某某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刘女士抚养,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女士的经历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高度关注,“家暴离婚难”的话题持续活跃在各大平台的热搜中。就在刘女士案宣判一天后,广东省出台的一则反家暴法实施办法给当地居民打了一剂强心针。 7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广东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广东办法》明确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明确家暴是不可调节的违法行为,结束“和稀泥”局面 “家暴一次可以离婚吗?”“遭受家庭暴力怎么离婚?”“家庭暴力怎么搜集证据?”“被家暴后,报警还是找居委会?”……在浏览器中检索“家庭暴力 离婚”,最前几条都是家暴受害人寻求帮助的内容。 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已经是不可忽视的难题。 2018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统计了2016年至2017年的一审离婚纠纷案件,结果显示“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占比14.86%,位列离婚原因的第二位。其中,91.43%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以殴打、辱骂为主要方式。 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8年相关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家暴多发生在夫妻之间,以往,受传统观念束缚,认为家暴是“家务事”,一些女性遭遇家暴后多选择默默忍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投诉无门,只能默默忍受多次的家暴行为,直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有些公安机关不但不制止家暴行为,不对施暴者进行刑事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警告,反倒会劝受害人不要计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居委会工作人员、邻居发现家暴行为时也多用这种方式处理,在发生家暴行为到诉讼之间,没有人或者单位能够帮助受害者解决问题。”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相关职务人员,警察、居委会工作人员会本着传统思想上对婚姻抱有良好的愿景,将一些家庭暴力行为淡化成家庭纠纷和家庭矛盾,做了一些与事实、法律和工作职责不符的“和稀泥”行为。 他提出,这些行为导致家暴离婚案中缺乏充分的证据链条。受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我国民众对家暴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家暴是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的观点一直占据上风。受此影响,警察处置时常被施暴者及其亲友质问:“这是我(他)们家里的事,警察管那么多干吗?”调查取证时,证人一般也不愿作证。 在广东省,职责部门“和稀泥”的时代即将结束。 《广东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对《广东办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李明舜对该规定给予了肯定,他提出,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与违法是无关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不属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而是不可调节的违法行为。向社会明确的宣示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 规范公安机关接出警机制,破解取证难 证据保存困难、举证不足,是涉家庭暴力案件最终难以被认定的主要原因。 2019年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青岛法院《反家暴白皮书》,青岛中院家事纠纷审判团队负责人刘琰介绍,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从2014年到2016年,全国涉及家暴的一审案件数量共94571件,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仅3741件,比例为3.96%。这其中的因素之一就在于证据保存困难、举证不足。而取证难之所以成为目前认定家暴行为的难点之一,是因为有的受害者不报警,有的不知道做伤情鉴定。 许秋莉向法治周末记者坦言,家事案件中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比例并不算高,一方面是多数为家庭成员间的争吵和推搡的确不构成家暴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虽然客观上可能存在家暴,但缺乏证据证明。 许秋莉曾代理过一个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当事人因为家暴问题多次报警,但出警记录却没有办法作为证明家暴事实的证据。“每次遭受家暴报警后,等警察到现场的时候暴力行为已经结束了,并且实施暴力的一方拒不承认有暴力行为。警察没有看到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没办法证明发生过家暴,在出警记录上记载的都是双方家庭矛盾。”许秋莉说,已经结束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身体上没有明显的淤青、出血等后果,出警记录中也很难证明有过家暴事实,在庭审中很难作为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客观存在。 此次,《广东办法》对公安机关接出警进行了规范,并明确“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 《广东办法》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协助救助、进行伤情鉴定、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未能取得受害人调解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李明舜直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家暴行为一般很难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受伤后医院给出具的伤情鉴定很难证明家庭暴力时造成伤情的原因,这种情况下法官的采信会出现困难。但如果有警方出具的告诫书作为证据,就能够证明施害者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行为,可以为法官提供充分的判定依据。” 李明舜表示,明确公安机关工作流程之后,家庭暴力的隐蔽问题能够在不同的阶段被呈现出来,对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是否家庭暴力有整体的认识,同时这个工作流程本身也是丰富证据。 增加保护条款,给有举报义务人一颗定心丸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职能部门提出了强制报告的要求。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然而,在反家暴法近4年的实践中,却鲜少看到举报家暴行为的案例。从基本国情上来看,人们不愿举报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为了让强制报告制度平稳落地,此次《广东办法》进一步明确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责任划分,还突出强调对报告人的保护。 《广东办法》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作出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八条明确,家庭暴力加害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威胁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打击报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明舜认为,增加对报告义务人的保护条款,是对强制报告制度进一步的完善,“这一规定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给有举报义务的人一颗定心丸。这一条款也能保障强制报告制度平稳落地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