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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 一、执行主体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身份证号码:4112**********,联系电话:136****** 。 申请执行人: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号:91********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叶** ,身份证号码:4409******。 被执行人:朱某,男 ,19**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身份证号码: 4128**********,联系电话:136*******。 被执行人: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号:91*********。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王**,身份证号码: 4103******。
二、执行依据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根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生效日期: 2017年 6 月 27 日 原执行案件案号:(2016)粤1971执*****号 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3000元 执行依据裁判主文: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83元,由被告负担
三、申请执行事项 申请执行事项 一、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0318.33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 二、支付加倍债务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2017年7月3日)起算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10日) 三、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270.83元、律师费3000元。 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一至三项暂共计33589.16元
四、申请执行依据的诉讼案件保全情况 ( )无 ( )有,请填写诉讼案件案号或保全实施案号,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期限。
五、财产线索 ( )无 ( )有,请填写财产线索具体情况,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民事起诉状下一篇会见笔录(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