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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