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20 )粤1972 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有举证的义务,具体告知如下事项:
一、原告应尽可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否则可能导致诉讼的迟延或无法进行;
二、自然人的送达地址除其户籍地址及经常居住地址外,可以是其同住成年家属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送达地址除其注册登记地址及主要机构地址外,可以是其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的住址;
三、原告应按送达可能性从大到小的顺序逐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被告姓名或名称:
送达地址一:
收件人: 与被告关系: 电话(移动电话):
送达地址二:
送达地址三:
送达地址四:
其他联系方式: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原告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