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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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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发布时间: 2015/3/19 22:05:00 被阅览数: 6338 次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什么是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二、什么人可获得司法救助?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⑴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⑵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⑷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⑸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⑵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⑶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⑷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⑴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⑵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⑷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6、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7、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8、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三、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一份(格式见下方)

   2、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时:提交申请人有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证明。如生活困难或为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必须写明是申请缓交费用还是减交、免交,数额多少,如为缓交,申请缓交的时间是多长)




申请理由:

(写清楚为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人所符合何种条件)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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