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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2021年8月,吉林省某市居民丁某某(73岁)发现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刺伤邱某某,挺身而出、主动施救邱某某,也被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刺成重伤。 经某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丁某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死亡,其没有财产可供赔偿。丁某某受伤后,花费近10万余元,多次在医院治疗。丁某某家属几次向某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以丁某某的伤情是第三人加害且无法向第三人追偿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为由,对其医疗费用未予报销。 某市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市医保局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 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应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本案中,某市医保局应当落实对丁某某医疗保障措施。遂向某市医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建议其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机制,及时报销本案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 为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某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医保局应当落实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士的保障措施政策,及时为本案见义勇为的老人报销医疗费用。医保局表示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立即研究落实检察建议内容。 承办检察官帮助老人整理医疗费用票据,积极与医保中心联系,督促医保部门尽快报销医疗费用并发放到丁某某手中,实现救急救早。某市检察院考虑到丁某某年事已高,后续需要多次到医院治疗,仅靠退休金无力支付养老院费用和治疗费用,遂帮助丁某某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 【意义】 国家对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对于加害人无力承担的医疗费用,国家要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解决的制度。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本报北京2月19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