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712931166

首页 >> 法治资讯 >>推荐 >> 禁令之下仍有商家借罂粟壳“提鲜揽客” 何以屡禁不绝
详细内容

禁令之下仍有商家借罂粟壳“提鲜揽客” 何以屡禁不绝


法治日报 2023-02-27

  原标题:食品中添加罂粟壳何以屡禁不绝

  禁令之下仍有商家借罂粟壳“提鲜揽客”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近日,一则“女子宿舍吃火锅放罂粟提味被罚”的新闻冲上热搜榜。报道称,务工人员吴某为提味增鲜,将从老家带来的罂粟壳放入火锅中。最终,吴某尿检结果显示吗啡阳性,被警方处以行政处罚。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罂粟壳这种违法添加物当下仍有“市场”。一些不良餐饮商家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提鲜”吸引客流。

  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一羊肉汤锅店主在羊肉汤里掺罂粟壳售卖,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去年11月,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卢某某经营添加罂粟壳的牛肉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关资料显示,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或其提取物的汤料,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并造成人注意力和记忆力功能衰退,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出现内分泌失调,甚至导致呼吸停止而死亡。

  2008年发布的第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就将“罂粟壳”明确列入其中。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按照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值得注意的是,罂粟壳不仅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被列管于《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在食品中添加毒品,也可能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建彬说。

  然而,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仍时有发生。记者以相关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2020年至今宣判的涉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成分的刑事案例超200起,其中,火锅类底料、熟食汤料、菜品调料、牛羊肉汤等是重灾区。有不法商家在供述中称,添加罂粟壳是为了能“提鲜揽客”。

  与此同时,记者在线上平台发现,有不少食用调味品的包装及宣传打着罂粟壳的“擦边球”。例如有的产品叫做“大壳香粉”“缨粟回味粉”“粟果香回味膏”等,宣传标语则写着“餐饮老板偷偷用,回头客99%”“没生意,来点狠的”等让人“浮想联翩”的话语,在宣传图片上印有近似罂粟壳的图案。还有些包装上的名称虽没有直接标明大烟壳粉(罂粟壳粉的俗称),中间的字却用烟雾代替,也成了商家口中的“大壳粉”。

  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力看来,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也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即使这些产品不含有罂粟壳成分,但其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还可能会给他人一种‘罂粟壳可随意买卖,很受欢迎’的不良社会导向。”

  为何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屡禁不绝?

  王力认为,许多经营者并不真正了解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存在的危害性,即便有所了解,也并未将该行为与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的双重缺位,导致食品经营者极易抱有侥幸心理,从而导致该类犯罪行为高发易发。

  “此外,由于顾客通常对罂粟壳缺乏了解,一般而言很难辨别食品中是否违法添加了罂粟壳,且该类犯罪行为所导致危害后果的呈现往往需要一个较长周期,无形中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行政监管的难度,使该类违法行为短时间内往往难以被发现,助长了食品经营者的侥幸心理。”王力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认为,主要原因还是违法成本较低。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规定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两档加重情节。事实上,罂粟壳中的阿片类生物碱含量很少,吗啡含量只有0.05%至0.5%,经过汤料稀释进入人体后,很难达到上述加重情节的程度,因此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多,罚金也并不高,导致此类行为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要想根除罂粟壳毒患,就要从源头治理,打早打小。

  谢澍指出,实现源头治理,需要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线索移送机制,实现有针对性地由点到面、从个案到供应链的全面惩治。可以加强针对此类行为的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相关机关和组织或者相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力建议,对于实施该类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依法适用缓刑,提升其违法成本,对其形成威慑。即使对符合法定缓刑适用条件的该类犯罪被告人适用了缓刑,也应向其颁布从业禁止令,避免其再犯罪。

  在王力看来,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危害,提升民众对于该类违法行为的辨别能力和重视程度,逐步消除食品经营者“放点罂粟壳没多大事”的错误观点,促使其合规守法经营。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