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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心理问题的防范对策



 (一)调节失衡心理,正确看待得失

 
在引发过失犯罪中,心理失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而挫折感则是引发心理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挫折感是人在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遇到阻碍和干扰,致使目的不能实现、个人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的心理反映。挫折感一旦产生,就可能产生愤怒、消沉、心境不佳、心情沉重、精神压抑等异常心理,从而影响注意,改变认知活动的正确走向而发生过失犯罪。由于受自身综合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有生活中很多人并不能如意,此时就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不平衡心理通常是个体的某种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一种不满、不服的消极心理反应,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损人害己。人生就好比走平衡木,在得与失面前,应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否则,就会从人生的平衡木上摔下来。
 
(二)摒弃报复心理,避免伤人害己
 
心理品质对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健康的心理品质具有深刻性、独立性、和逻辑性等特点。与此相反,不良心理品质则表现为由心理而导致的思维肤浅,对问题不求甚解,妄下结论,表现为片面性。这些不良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使行为主体不能正确地进行认知活动,从而导致行为错误。报复心理是不良心理品质中的一种,是指人在遭受挫折后,所受刺激或伤害超过了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主体的情感与理智失去平衡而产生企图激烈攻击对方的心理活动。其实质是狭隘利己主义和自我调控能力低下的集中表现。有人曾说过:报复是破坏人际交往的烈性炸药,报复心理一旦产生并付诸行动,肯定会伤害别人、毁灭自己。因此,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摒弃“用其人之道,治其人之身”的处世之道。
 
(三)消除侥幸心理,防止铸成大错
 
侥幸心理事实上是一种故意不注意,即对于应当预见、可以预见的结果故意不去思考或者预见,由此产生了危害结果。在一般的意义上说,注意作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只要人处在清醒时,注意状态就非此即彼,不可能有心理状态的“空白”。而我们在过失犯罪的领域所探讨的注意,只能是对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如果对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危险未加注意,就是欠缺注意。进入法律层面,这种注意是法律、规章和日常生活常识的一般要求,注意也就成为一种义务。存在侥幸心理的行为人一般不顾客观条件的现实可能性,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抱有的一种冒险投机心态。它是一种自我欺骗的不良心态,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进步和身心健康是非常有害的,是导致一些人违法乱纪,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罪魁祸首。所以,凡事应谨慎,行为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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