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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俗言行侵扰他人 拘留之后仍需赔偿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柴榕翔

李阳和王艳曾是同事,两人在工作中发生过矛盾。出于怨恨心理,2021年3月至4月期间,李阳将王艳生活照中身体的隐私部位进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此外,李阳还多次发布不雅和低俗言论并@王艳,通过平台私信向王艳发送污言秽语。

王艳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5月,李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王艳认为,李阳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李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李阳对王艳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已经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拘留5天,不应该再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语以及使用原告较为隐私的身体部位照片作为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构成性骚扰;被告在其发布的内容中使用原告肖像照作为配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在社交平台发文及他人平台账号下发表指向原告的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已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机关拘留,不影响其在本案中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张倩表示,网络不是不法分子的“遮羞布”,通过网络传播不雅图文骚扰他人,即使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也可能构成性骚扰,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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