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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以后恨意难消 传播私照构成侵权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张亚光 张小荷

小玉和李翰曾为男女朋友,后因感情不和分手。此后,李翰连续多日在微信上辱骂小玉,并向其发送分手前拍摄的亲密照片。随后,李翰又在小玉作为群主的微信群中发布了两人的亲密照片,并将小玉的私密照发送给群中的陌生人。小玉为此诉至法院,主张李翰恶意泄露、非法传播自己视频和照片的行为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曾为恋人关系,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拍摄原告私密视频与照片,并将其发送给他人、在微信群内传播,而且持续采取短信轰炸的方式骚扰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翰立即删除其收集的与原告有关的视频及照片,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孙铭溪表示,“隐私”的特点之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正是从这两方面出发,民法典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恋人之间要注意保护自身隐私,处理纠纷也要守法,不应通过泄露对方隐私等方式进行侮辱、威胁。如果出现隐私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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