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只有一方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若一方仅实施了”一夜情”或者其他“沾花惹草”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 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权对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条款是否有效的评断标准:
1、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在实践中,首先判断婚姻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了“重大情势变化”,如果有,法官要结合下列因素判断是否公平:
(1)协议的结果和无协议的结果之间差异的程度;
(2) 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
(3)履行协议对当事人的子女的影响。
对违反公平的条款判定无效
2、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照伦理道德裁判。
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挨搭不理”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从审理案件。
遇到上述问题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从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基础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
3、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
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法官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是否 “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只要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确定、有效,并且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有证据可以证明过错方确实违反双方的协议,法院还是会支持无过错方根据忠诚协议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的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