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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可以拖多长时间?




  基本案情

  张某诉称:张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田某甚至经常动手殴打张某。2020年曾经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田某离婚。

  田某辩称:张某所述婚姻状况及婚生子状况属实,自2018年10月份之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发生过肢体冲突,田某没有打过张某,张某打过田某,考虑双方结婚20多年,为了家庭圆满,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田某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2020年10月12日,张某以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田某经常动手殴打张某为由,向法院起诉田某要求离婚,法院于2020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张某再次以上述理由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准张某与田某离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规定,该规定显示,夫妻双方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未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以本案为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长达26年之久,且已经生子,并成家立业,被告在城区帮助子女带孩子,原告也不定期到家中协助带孩,虽然双方聚少离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且未发生民法典规定的四种必须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新增规定,张某在上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再次起诉离婚,并未达到夫妻分居满一年的情形,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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