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张瑞山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712931166

婚姻家事

首页 >> 法治资讯 >>推荐 >> 夫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理应遵守履行
详细内容

夫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理应遵守履行

张瑞山律师解说离婚案:章先生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支付款项

在2017年3月,周女士与章先生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章先生承诺在取得离婚证后两年内向周女士支付一笔款项。然而,两年期限过去后,章先生并未履行这一承诺。周女士多次与对方协商无果后,委托张瑞山律师诉请对方支付该笔款项及利息。经过法庭审理,本案最终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瑞山律师指出,本案中,章先生辩称该协议书效力待定,理由是该费用是对周女士抚养子女的生活补贴,而对子女是否为章先生所生,其无法确认。若孩子并非章先生所生,该协议属于欺诈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协议离婚已超过一年,故章先生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他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张瑞山律师建议周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以确保获得应得的赔偿。

对于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又反悔的情况,张瑞山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协议双方不得反悔,应当履行协议约定。如果存在争议,则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