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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伴侣照料送终 能否继承同居房产

未婚伴侣照料送终 能否继承同居房产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刘老太与张某的父亲张老汉形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所有。张老汉病故后,其子张某私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更改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这一行为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对张老汉的生活及医疗护理倾注了大量精力。因此,刘老太依法应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尽管张某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鉴于刘老太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及其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尚未进行实体分割的情况下,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考虑到刘老太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张某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未婚伴侣照料送终能否继承同居房产的问题,关键在于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财产的性质认定以及对实际贡献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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