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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是指为了独占被继承人财产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杀害的是否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只要是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都构成该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如果在继承开始之后实施该行为的,由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已无法实现其权利,故不发生继承权的丧失问题。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的分配尚未开始之前,继承人之间为了取得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如果发生在遗产分割之后,由于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无法再恢复原状,故不发生继承权的丧失问题。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是指对被继承人既不履行抚养义务,也不要求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经常或较长时间内以打骂、禁闭、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进行摧残、折磨。遗弃和虐待行为的情节必须严重到足以导致其丧失继承权的程度。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伪造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虚假遗嘱;篡改是指对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进行更改、涂改或添加;隐匿是指将遗嘱加以隐藏,使继承人无法发现;销毁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予以毁灭。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是指继承人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使被继承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欺诈和胁迫必须是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如果只是使被继承人产生某种错误认识而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的,则不构成该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总之,继承人在上述情形下丧失继承权,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家庭和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丧失继承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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