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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不正当关系而作出的赠与,受赠者非善意取得,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房产、车辆、存款,还是其他各类财产,夫妻双方都对这些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财产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共有人对其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这意味着,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参与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即使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也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方进行赔偿。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一方滥用权利,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作出的赠与,受赠者非善意取得,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虽然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这种赠与并非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一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因此应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总之,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财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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